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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讼的方式进行,而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再审的方式,以诉的形式规范再审的提出程序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捍卫和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再审之诉旨在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以期在法律上及事实上重新做出裁判。因此,再审程序的进行很可能导致原判决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被颠覆,这种巨变必将影响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同时也关系到利益相关者,所以,再审之诉必须由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而在我国,对再审程序的提起,仍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共享,且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明显拥有更强大的力量启动再审程序,这是与尊重当事人在民事领域的私法自治相违背的,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尊重。
  2. 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7]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作用,甚至确认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地位。美国法律就规定,检察官可以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法国认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参与。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安排、集体核查负债程序、个人破产程序等特定案件在处理前还应通知检察院参加。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有权在婚姻无效、雇佣劳动、禁治产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为原告或被告,也可上诉[8]。但是,各国都只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与另一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且各国也没有给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规定。而在我国,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是再审提起主体之一,对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法院必须受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更广泛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个案中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平等地参与诉讼,保障法院的司法独立。
  3.各国对于再审理由的规定具体明确
  各国都将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作为提起再审之诉的理由,大陆法系对再审事由的规定更是全面具体、逻辑严密。综合来看,各国的再审事由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第一,原判违反程序规则的情形主要有:(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3)未经合法代理的,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当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却没有代理人的;(4)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有与本案相关的罪行的,都应当再审。第二,原判违反实体公正的事由主要有:(1)判决依据的证据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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