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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定了再审之诉仅限于四种情形:判决系因胜诉方之欺诈而促成,或胜诉方故意扣留了具有决定作用的书面证据,或判决根据伪造的书面证据作出等[3]。在所有情况下,仅在提出再审申请者自己无过错,未能在原裁判决定产生既判力以前提出其援用的理由时,再审申请始予受理[4]。
  2.德国。德国的再审程序较为完善,规定通过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两种诉讼途径推翻已确定的判决,其区别在于取消之诉适用于原判违背程序规定,回复原状之诉适用于原审判损害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对取消之诉的事由有详尽的规定,如“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律组成的”,“依法不得执行法官职务的法官参与裁判”等,主要是原判严重违背程序法规则的情形,这些事由决定诉是否合法的问题,第580条规定了回复原状之诉的法定事由,如“作为判决基础的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判决系以证言或鉴定为基础而证人或鉴定人犯有违反其真实义务的罪行”[5]等,都属于本案审理的问题,即决定诉有无理由的问题。对第579条的程序问题,即使原判决实体上正确,也仍然可以依取消之诉取消原判;而第580条规定的情形,则须原判有实体上错误,有损当事人实体权利。
  3.美国。英美法系虽没有大陆法系成文的再审程序,但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也有明确的纠正程序,如美国“重新审理”程序。重新审理是指在陪审团裁决或法官判决作出并登记后,法定时间内经当事人申请,把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争点重新提交原审同一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3]115。一审法院宣判并登记后,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胜诉当事人均可在本判决登记10日后申请强制执行[6]。在判决登记1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的申请。重新审理的理由,本质上是陪审团或法官在庭审中存在错误,如裁决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或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或新发现了证据。重新审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庭审中曾出现的错误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即失去了申请重新审理的机会。
  
  三、各国再审规定的分析及借鉴
  
  比较以上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再审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到有如下共同点值得思考和借鉴:
  1.各国都以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方式启动再审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再审程序由再审之诉引起,程序启动者为原判决的当事人,即要求再审须由当事人以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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