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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双边税收协定与CFC税制关系探讨           
浅析双边税收协定与CFC税制关系探讨
[摘要]长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与CFC税制关系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反避税措施,它与双边税收协定是兼容的。但是,从一些欧盟国家的实践来看,观点并非一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该项税制,因此,解决两者的兼容性也是将要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进行规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税收协定;受控外国公司;兼容性;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基地公司的渠道进行避税,美国于1962年通过了肯尼迪法案,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法律制度得以体现在《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F分部。所谓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所控制的外国公司。由于CFC税制能够有效地限制纳税人的延期纳税或避税行为,且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其予以特别推荐,因而使得德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20多个国家也先后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法。各国国内税法一般都规定包括CFC规则在内的各种反避税规则,以抵御有害税收竞争。但是,税收协定是否具有反避税功能,抑或即使有此功能,但总体上是否包含一些具体的反避税规则,两者的兼容性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如何厘清两者的关系是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双边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双边税收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协定),是指两国按照平等原则,通过协商分配税收收入而签订的一种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实际也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一个方面。尽管税收协定包含法律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具有较大的复杂性,但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各项原则,同样应适用于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般来说,税收协定在国内法的法律效力依赖于一国的宪法。税收协定是自动获得国内法的效力,还是必须要经过特别立法转化才能使其在国内获得法律的效力通常存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如在欧盟范围内,税收协定纳入国内法体系主要包括自动一体化模式、正式纳入模式和实质纳入模式。在自动一体化模式下,一国通过采纳的方法使得税收协定在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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