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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模式           
淺析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模式
 摘要世界各国为更好保护本国的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均纷纷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而宽泛的管辖权往往也伴随着法院案件负担沉重。这时便有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生存土壤,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本文在此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作简要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公民利益 国家利益 不方便法院原则
  作者简介:李芳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或者参加诉讼比较便利的法院,而通常不会考虑被告的利益或者会故意造成被告的诉讼不便。而受诉法院往往又不能以非属本院管辖为理由来驳回诉讼,因此往往导致案件实质不公。这时就需要赋予被告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来申请驳回诉讼或者中止审理的权利,法院也可依职权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这样才能实现诉讼的效率和正义效果。
  “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ee Doetri,Doctrine),又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或者“不便管辖原则”,是指对一案件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院,综合当事人是否便利参加诉讼以及法院自身审理案件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自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倘若另一国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并且这种管辖更为方便和合适,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不方便法院原则早在1610年时苏格兰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就有应用,可以说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萌芽。该案使用了“无管辖权法院”这一术语,这一理论是为法院无管辖权或者非属苏格兰的居民但需要在苏格兰国内诉讼时服务的。从其适用来看,这一问题在当时被看做是法院自身的管辖权问题来看待,而非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1845年后苏格兰法院的新判例就认为这项理论并不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应根据案件的自身特性来裁量解决。于是,苏格兰法院就采用“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来弥补其缺陷。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
  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大多普通法国家引进后,又根据各自的司法特点发展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因而不同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又有着不同的内涵,具有自身特色。
  (一)英国之不方便法院原则
  1987年在著名的Spilaida案发生前,英格兰法院适用的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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