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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分析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正价值,坚决摒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负价值,使我们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治建设 正价值 负价值
  作者简介:刘浏,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7-02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其起点为上古传说时代,其终点虽然可以划在辛亥革命,但实际上对中国近现代乃至今天,都施以巨大影响。�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商代开始发展至今,其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商朝时期,神权支配着政治与法律实践活动,人们认为“受命于天”、“恭行天罚”,他们运用占卜的方法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后来,随着政治与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神意”受到了制约,“人意”逐渐成为立法和司法活动遵循的原则。西周时期,宗法家族形成造就了“家族本位”思想。国与家是相通的,国是最大的家,家是缩小的国。君主专制之下,各大小家族组成国家。家族实际上成为传统中国以血缘为纽带的基层组织。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的人,所以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将“德教”逐渐归纳为“礼治”,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境界。法律活动中充满了“亲亲”、“尊尊”的精神。这一时期的法官是世袭的,他们审理案件主要依靠的是判例法。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国家本位”取代了“家族本位”。秦代国家统一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或法规,各地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判。从汉朝至清末,由于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集权整体的原因,“国家家族本位”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审判中将成文法与习惯法相结合,这样既维护了专制统治,又保护了家族秩序。中华民国至新中国成立时期,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个人和家族必须服从国家和社会,也就是“国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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