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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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内容摘要:案例教学法的现存问题的根源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结合法学学科特质来分析案例教学的自身优势,案例教学无疑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案例教学 学科特质 自身优势 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国而言,实践中几乎没有不采用该方法的教师,理论上也呈现方兴未艾的学术探究。但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学已至善而止,在教学实践中常常面临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论上关于目标、价值与前景等的莫衷一是。这些概括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自身的优势特点是其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内在因素。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1 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笔者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2 减轻鼓与学的难度。 法学理论由于源远流长、众说纷纭等原因显得晦涩诘奥,学生囿于知识结构无法迅速感受到理论带来的愉悦;法律条文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显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质,与现[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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