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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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美、德、日等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作为借鉴。认为公共利益虽是法律概念,但不同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在我国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关键词】 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 “公共利益”的提法由来已久,按照字面来理解,应当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在我国,公共利益既是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法律上对何谓“公共利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的解释也各不相同。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但列举的七种情形仍然不能完全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并终因争论激烈没有了下文。本文拟通过中外法理法律的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阐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 在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使用“公共需要”的概念,1804年的《民法典》将其扩张为“公用”,并逐步扩大公用的范围。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到了20世纪,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法国行政法院对公用目的的解释,也持极其宽松的态度,只要公用征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认为是合法的征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是在公共利益的掩盖下满足其行政上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时,这种征收即被认为不符合公用目的。[1] 美国宪法通常用“公共使用”一词来表达其公共利益内涵。联[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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