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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           
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
必然使得宪法和其他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法理上讲,“良法之治”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法律必须保证一定的稳定性方能被人们所信服继而遵从,其实,如果我们有高深的理论为指导的话,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不良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久就被新的立法所取代的情况的。中国当今立法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不认为与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作支撑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次病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该说大部分人选择法律为其专业便是出于将来步入公检法等机关或是律师事务所的目的,然而,仍还是有志向于从事理论研究之学人,而在当今中国体制下,一旦下此决心,便意味者一种地位相对不高与生活较为清贫的选择。这条“冷板凳”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则是越来越少人愿意选择,二是纵然一时选择此业,也无法长时间甘坐于此,一种浮躁的、甚至造假的学术之风的盛行,便是我国法律学人地位及受重视程度低下的结果。
笔者坚信,即使对于世俗与功利的法律来说,理论法学人的作用也许并非立竿见影,但他们仍是法律这一机器上一颗颗不容无视的螺丝钉。法国学者福柯曾说:“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定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现他的知识分子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也就是说,对整个社会的演进来说,理论学人实质上起着一种监督者的作用,并引导着和促进着我们这个社会朝向更有理性的方向发展。虽然就当今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法律学人尤其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的地位不是那么高、其影响也可能不是那么吸引公众的眼球,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每进一大步,其背后都有这部分人的身影,诸如“孙志刚案”以及“唐福珍案”中由于法学博士们的奋起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学人们正用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改变着社会前行的轨迹、重塑着中华民族的精神气魄!
  由此看来,法律学人绝非可有可无。正因如此,整个国家与社会公众应以一种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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