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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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应从年度报告内的分散披露形式过度到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性报告阶段,可以采用描述性披露结合简单报表形式或者单独采用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他并不赞成采用复杂的社会利润表、增值表、社会资产负债表等高级报表形式。谢良安(2007)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设计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定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应当强制要求其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用货币形式披露,而对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则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对自愿披露的部分,可以非会计基础型与会计基础型并举,披露工具应当灵活多样: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宜采用按行业、规模、地域等特征先试点执行。时薛原(2008)则认为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企业的不同规模分别采用不同的报告模式:中小型企业可以采用叙述性披露模式、大型企业可以在传统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社会责任项目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上市公司则应当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宋献中(2009)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三种形式:年度报告披露形式、年度报告外的独立披露形式及大众媒体披露形式。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应当编制对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对外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黎精明(2004),裘莉娅、徐植(2006)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如下建议: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尽可能单列,并与传统会计科目相对应;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并举;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并在必要时附加辅助报表和说明;提倡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阳秋林、曾娇益(2005)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健全,在我国企业中编制独立的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表和社会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社会责任会计实证研究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同规范研究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相比,实证研究解决的主要是“是什么”的问题。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的研究。肖淑芳、胡伟(2005),陈玉清、马丽丽(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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