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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到社会重视,地位也越来越高;另外随着社会的变化,应该重新确定有些权利的属性,比如知识产权,应随着科技的发展而重新对其定位。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因此应当对现有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予以重建。谢怀先生依此将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笔者认为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定位是比较准确的。
  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关系着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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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马原.中国民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
  [2]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幕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1).
  [3]谢怀.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2).
  [4]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王利明.民法总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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