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
|
|
旅游资源保护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又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等单行法律,还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等。各法律文件针对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定的管理体制各有不同,政出多门的局面难以形成合力与活力,导致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不到具体的落实。生态旅游的综合性、系统性等特点要求我们实施保护时要注重整体保护,单一部门分别出台的法规难以从整体性来考虑问题,必须要有相对集权的部门来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 (3)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是最大弊端 原本作为代表政府行使生态旅游的管理机构,也象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管理机构考虑的是如何招商引资,如何整体的、长期的出让经营权,而不考虑会给生态旅游资源带来怎样的影响。这就背离了管理机构自身的使命——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最终结果是以经营取代保护管理,也改变了生态旅游资源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固有属性,短期内有利于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但却极不利于生态旅游资源的长久保护和管理。 三、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1)设立区域管理机构 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越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越无力,资源的状况则越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且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生态旅游资源管理体制中必须加强调控,构建权利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同时,也应考虑生态旅游资源的生态属性,针对特殊的区域或特殊的问题,确立区域或流域管理机构,并从林业、水利、国土、建设等机构收回区域内的相应职能。 生态旅游管理应当强化国家领导职能,确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体制。生态旅游的综合性、系统性特征要求我们对生态旅游资源实施统一整体管理与保护,而其区域性特征,则是具体实施统一管理所必须考虑的前提。要改善现有行政区划硬性分割对生态旅游资源管理所带来的各种不便,以及消除对生态旅游资源各要素划分为不同部门所造成的各种弊端,本文认为可以采取区域管理体制,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密集程度和不同生态旅游资源的特点,划分不同的生态旅游区,按区域设置管理机构,再根据生态旅游区的性质级别,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三个等级: 1.珍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旅游管理(财会)专业教改研究与实践 下一个论文: 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及其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