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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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性生态旅游区。我国主要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其他一些具有世界性保护意义的珍稀景区都属此类。这种生态旅游区应该弱化经营,重在保护,生态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危害生态旅游资源的苗头就应该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景区运转的经费完全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2.示范性生态旅游区。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一部分有特殊价值的省级保护区。这类生态旅游区可以在缓冲区,根据保护与开发基本平衡,保护优先的原则将经营权出让给有资质的企业,但对于企业的经营要有严格的约束机制。 3.大众性生态旅游区。主要为一般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地市级生态旅游景区。这类生态旅游区一般生态恢复功能相对较强,可以适当放宽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经营性收入成为生态旅游区的主要资金来源。 这种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管理权,对于珍稀性和示范性生态旅游区可以确立为国务院的派出机构,整合相关部门在区域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上的现有职权,同时摆脱现有行政部门的制约,独立行使区域内生态旅游资源的管理职能。其地位高于地方的各资源保护部门,从而确立其权威性。从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旅游开发规划的审核批准、行政监督权、行政执法权等方面行使管理职权,并行使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对于大众性生态旅游区则可直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派出管理机构,但同样也要整合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现有职权,并行使生态旅游资源的所有权。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只能抓大放小,将大众性生态旅游区交由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使整个管理体制比较灵活,国家不会因为数量繁多而特征并不显著的一般生态旅游区占用太多的管理资源,这样区分管理才能保证效率。 区域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不仅有宏观上的管理权,还有法规的执行权。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职能将转移给遵守一定规则的市场主体,三种等级的区域管理机构以单纯的行政管理机构形式而存在。 (2)明确生态旅游资源经营权 国家对生态旅游经营权的占有现阶段依然存在,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势在必行。生态旅游资源经营权交给具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能力的合格旅游企业来经营,区域生态旅游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这些经营者资质、审核企业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行使对生态旅游资源经营企业的法律监督权等;生态旅游资源经营企业具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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