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化及其规范的伦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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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现在一般也认为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等安全,惩治犯罪的法律。虽然在强力保障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但我们不能只看到它暴力的一点而忽视它 “暴力”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社会中遵守秩序的大多数人,采用暴力只是其在必要时的方式之一,这是从伦理上升为法律的最终体现。 三、刑法内涵体现为伦理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之一。一方面,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线是对人类理性的呼唤。关于法治的含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并率先提出了“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命题。法被杰尔书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定义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另一方面,自然法思想是现代西方法治的基石,而自然法的一大内容就是理性。孟德斯鸠、卢梭等是近代西方法治的主要设计师,他们又都是启蒙思想家和理性主义的倡导者。而理性和伦理性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伦理在某些方面的体现,刑法是注意对人的伦理道德省思能力及其所达到的境界问题予以关注的,从而注重底线上的、足以约束共同体所有成员对于共同价值准则、共同利益分配方式的伦理建构。可以说,没有理性要求的刑法是不可能被接受。没有理性要求就没有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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