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理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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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也就难怪法理学在学生中落了个“抽象空洞”“脱离实际”的骂名。 (二)课堂教学方法单一,方式陈旧 近年来,虽然多媒体课件广泛运用于课堂教学之中,但多数教师还是采取“填鸭式”的单方讲授教学方法,“左手捧教案,右手按鼠标”,教师成为讲解员和多媒体播放员。学生在教师的灌输之下被动接受教学内容,“抬头听、低头记、考前背”。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在讲授教学法之外的其他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学生讲授法、实践教学法等,虽然各大院校都在极力提倡教师使用,但实际运用情况并不理想。 案例教学法是由克里斯托弗•各伦姆布斯•兰德尔于1870年所创,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而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多数教师所使用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应当是举例教学法,而非是案例教学法。这两者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1)案例教学法要将案例事先布置给学生,要求其查阅资料、准备发言。举例教学法不需要事先布置案例,一般当堂讲授。 (2)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积极讨论,学生参与度强。举例教学法无需学生参与,听讲即可。 (3)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举例教学法以教师为主体。[1]由此可见,出现在我国多数法理学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法其实仍是讲授式教学法的一部分。至于诊所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西方流行的法学教学方法的使用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而实践教学环节也多数是流于形式。 二、关于法理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讲授教学方法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 前文分析了传统讲授法存在的主要弊端,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激进学者提出的法理学的课堂上要摒弃讲授法,完全使用新式的、前卫的教学方法,而是说对传统讲授法本身要进行改革和创新。讲授法本身还是有其优点所在的,教师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比较系统地向多位学生讲解知识和技能,课堂知识容量非常大。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现状下,对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等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无疑还是要以讲授为主的。笔者认为讲授教学法的正确运用必须把握两点: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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