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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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需要了,需要对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法学理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用而生了。 从哲学基础来看,实证主义是其产生的哲学基础,实证主义哲学排除一切行而上学的虚幻的前提,而只讨论可以由经验实证的命题,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是孔德,其基本倾向是对哲学研究对象和方法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指出哲学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特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贡献给我们的不仅是一个流派,一种理论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视角,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它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方法论上的纯粹性。保持方法论上的纯粹性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目标之一,如凯尔森在他的成名著作《纯粹法学》一书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到“如果它被称为是一个法律的纯粹理论,那是因为它只探讨一个以法律为取向的认识,也因为它基于此认识,排除了所有不被确认为法律的事物。将法律的分析方法与心理学的,政治学的等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分别开来,保持方法上的纯粹性。 2、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一问题源于哲学史上的“休谟问题”,在英国哲学家休谟看来,面对善恶(价值)等问题,以理性为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是无能为力的,这一问题不仅带来哲学上的思考,由此也影响到了法学的研究。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学只与事实有关,而与道德(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客观的研究只能以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形式上的结构为对象,而非其内容,因为法律内容无法经由科学上的认识所能理解。凯尔森指出“人们通常认为,确实存在着象正义这样的东西,只是不能明确的予其以定义;显而易见这种主张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对人们的意志和行动而言,无论正义多么必要,它都是无从认识的,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③。这种主张法学研究中价值和事实的区分,增强了法律的客观性,自主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讨论“是什么”而绝不讨论“应该是什么”,从而使法学从不确定的,无形的“自然法”阶段进入到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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