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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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用来描述当时在北美出现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纳,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破坏性犯罪,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④受此案的鼓舞,从1974年到70年代末,在加拿大和美国共出现了十几个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的案例。 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其实已初见端倪。笔者认为,建立社区矫治和社区服务制度的试点便是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次尝试。2002年7月,上海长宁区也对一起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次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在一年的时间里,共有24人次未成年被告适用了“社会服务令”,并且试行情况较好。 通过推动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为未成年人将来更好的发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注释: ①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②徐建.英国保释制度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③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 ④胡嘉金.恢复性司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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