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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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环境保护立法“提案权”的主体范围太小。现阶段,就环境保护工作的立法议案的提出只限于人大代表,这就明显限制了环境保护工作普通民众的立法动议权利�豎。 第二,普通公众就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立法的法律程序不健全。尽管法律也规定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诸如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等,但是大部分公众的参与程序的规定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形式上的参与不能保证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以至于实际运行也比较随意。论文联盟wWw.LWlm.coM 第三,环境保护制度方面,在我国还没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导致了普通公众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民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通过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并将其具体化。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也是实行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需。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民参与的程序。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应明确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的时间、权利、可参与的范围和方式选择等等。除了已实行的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具体形式外,还应结合网络、媒体等新途径,扩大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渠道。 第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问责机制。要保证公众参与机制的切实施行,必须要在制度上为公众参与提供可行的渠道与责任追究机制。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在对待公众参与环评方面的认识水平、本身积极性的调动和应尽义务的履行等等都要有相关的问责机制的建立。公众意见出现分歧时,最终的决断权也应有法可依。因此,在将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第四,有效发挥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充分调动人们群众和非政府组织的环保积极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努力培养群众的环境道德,使之树立强烈保护环境的自我约束意识,应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多开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创建绿色机关、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活动。此外,政府通过有关程序在赋予环保组织合法身份的同时,在资金和项目上也应该给予帮助。 第五,建立环境保护公民诉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益诉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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