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政治哲学中的“家”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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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关系和社会事实更合乎人性和自然,他说:“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②不仅如此,而且我们看到,洛克自觉地批判了对家庭成员之间“自然的”社会关系和自然情感纽带的政治化扭曲,并维护其独立于政治社会的地位和性质,他说:“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③最后,并非无关紧要的一点是,菲尔麦只把这种家庭的权力赋予了父亲,而母亲则成为从属于父权的家庭成员之一,换言之,“父权”具有了“夫权”的内涵。洛克则认为我们没有任何证据,不管是《圣经》的神圣权威还是经验证据,能证明“家庭的权威”不属于母亲而只属于父亲。 在《政府论》的“下篇”,洛克在分析和论述“政治社会”的性质、起源和目的之前,又一次对“父权”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准确地说,不是“父权”,而是“父母的权力”;进一步地就洛克的正面观点而言,我们甚至不能说是“父母的权力”,而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和家庭关系的“自然的”性质,所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养育和管教的责任与子女对于父母的孝敬和关爱的义务。 洛克对“家”和家庭关系的性质等的讨论,一方面,在于把“家”及其“自然的”关系和情感纽带从政治化的理解和扭曲中解脱出来,还“家”以本来面目;另一方面,则在于辨析和澄清“家”与“国”之间的区别和各自的界限,这种辨析构成如实地认识和把握“政治社会”的起源、性质和目的等的前提。洛克对后一问题的基本看法是,“国”即“政治社会”,并非“家”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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