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政治哲学中的“家”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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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慷慨或血缘亲情基础上的‘自然的美德’——引者注)这样一种美德,可是我们同时仍然可以说,那样一种高贵的情感,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反而和最狭隘的自私一样,使他们几乎与社会互相抵触。因为每个人既然爱自己甚于爱其他任何一个人,而且在他对其他人的爱中间,对于自己的亲戚和相识又有最大的爱,所以这就必然要产生各种情感的对立,因而也就产生了各种行为的对立;这对于新建立起来的结合(即政治结合或政治社会——引者注)不能不是有危险的。”同时,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而言,防范这种“自然的美德”及其内在逻辑对正义规则和正义感的侵入和扭曲,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也是政治社会的基本任务和目的之一 ,因为“只有这种为自己和最亲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应当认为在建立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是大是小,就决定于我们在调节和约束这种情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之是大是小。”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休谟看来,以正义感为核心的“人为的美德”,并非这种“自然的美德”逻辑延伸的结果,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内在逻辑与作为政治社会规范依据的正义规则之间也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因此,由“家”到“国”或“政治社会”的路是走不通的,两者产生的基础、根源、规范调节原则和目的并非相同或相似。把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政治美德看作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延伸和扩充,把这种“自然的美德”的内在逻辑与正义规则、“家”与“政治社会”相混同,不仅会使我们对“政治社会”的性质、目的等产生错误的理解,也会给“政治社会”本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在休谟看来,不同于“泛血缘的家庭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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