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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与合伙企业具有共同之处,两者都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两者都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于股东之结合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由此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死亡,其继承人与其他股东有可能缺乏信任基础,缺乏人合因素,因而不能当然成为股东。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权,不能继承股东地位,即只能将股权变价后继承。
  应当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继承,并非不得移转。因为遗产的继承除受到法律限制以外,不受任何民事主体意志的制约,如果继承受约于特定民事主体,须经民事主体同意,则非继承。继承无须经任何人同意的特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相冲突。易言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继承性的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股权的可让与性,只要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受。据此,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其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受,但是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基于股权的可让与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移转;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该公司股权的移转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因此,各国立法在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继承的同时,又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设

置障碍,进行限制。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订,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意味股东继承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只是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之评析
  3.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的继承问题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对于股权继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主要包括:(1)股权继承主体范围过窄,未规定受遗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继受股权情形;(2)股权继承客体性质认定有误,以“股东资格”代替“股权”不甚准确;(3)股权继承时间规定不明,不利于股权继承实践;(4)公司章程例外规定有待限制,避免“遗产股权”成为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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