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多人继承问题未予规定,容易引发不必要纠纷,法院裁判无章可循。 3.2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2.1 扩大股权继承规则适用主体范围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权继承的主体为“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依据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自然合法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而未包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据此可以理解,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便不属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遗产继受人,那么该类主体取得股权应遵循公司法72条之规定,即取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否则不能取得股权。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有待商榷:其一,股权继承问题实质是继承人继承权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博弈,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并不能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也即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优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基于此,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受遗赠权也应优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根据新公司法72条规定,不同意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价值确定方式,因此,在公司实践中,作为“局外人”,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极易引起纠纷。综上,笔者认为,应将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涵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即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自股东死亡后即取得公司的股权。
3.2.2 明确继承权取得时间 尽管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对于继承人何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继承法》对此均未规定。笔者认为股权自继承开始即发生移转。理由在于:其一,已故股东自死亡时起,即丧失股权。如果否定合法继承人即时取得股权,而主张须经一定程序方可取得,那么在股东死亡时起至继承人履行完毕相应程序期间,该股权将处于&ldquo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