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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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 一般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民事法律若要对其进行调整,有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创制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制度,另一种是扩大现有的民事权利内涵。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主要有两种规制方法,分别是美国的双重权利模式和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分析这两种权利模式就必须了解人格权商品化在这两个国家的发展概况。 (一)美国公开权的发展 公开权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最高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1953年在哈伊兰案件中提出来的②。1954年尼默在其出版的《公开权》一书中,最先使用了公开权的概念。他认为,公开权是“每一个人对其产生或购买来的公开价值进行控制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③”美国法律学会于1995年出版的《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规定:“侵占个人形象的商业性价值构成侵害公开权”。发展到今天,美国境内大多数的州皆已承认公开权,虽然仍未有关公开权之联邦法,但在美国已有28个州承认此种权利,其中有18个州系以成文的州法规范,18个州以普通法规范,而其中8个州两者皆有。 现今,美国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处理模式就是将人格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隐私权,而是商品化以后的公开权,即双重权利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在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践中,可以根据人格权商品化的新趋势,避免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僵化理解与适用,以利于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开发和财产性利用。当然,公开权这种保护模式也有其弊端。由于公开权最初是由判例法创制的权利类型,也是一个发展期限比较短的权利,因此,它不像制定法所规定的权利那样准确,稳定,其含义处在“明确化”的过程之中,而且判例法的认识基础深受经验主义的影响,它没有事先构造相应的体系;其所创制的权利概念也不着重体系性,而是注重实用性。所以,公开权是一个功能型的权利概念,而不是体系化,类型化的概念。基于此,美国现今公开权发展的趋势,就在于寻求各州规范之间的统合,也就是制定可规范全国的联邦公开权法。因为现今各州法对于公开权所提供的保护差异很大,特别是有关期间的规定,可转让性,可继承性,注册登记制度及合理使用的情况,所以要整合各州差异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联邦法将其予以规定。 (二)德国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 19世纪德国著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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