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摘 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既是国际法的理论问题,也是沙及到各国实践的问理。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以及国际法如何在一国国内适用的问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与世界的交往越来越多。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趁势的背景下,重断审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很有价住的。 论文联盟*编辑。 1 绪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国际法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这“是因为它本身带有强烈的理论性质,而且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目前已有的观点有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自然调整说和法律规范协调说等。这几种观点都以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但终久未能达成统一。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自19世纪以来,西方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与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前两种学说被归结为“一元论”(Monism),第三种学说被归结为“二元论”(Dualism)。目前在西方国家较为流行的是第二种学说,即国际法优先说。 持“国际法优先”说的西方学者都主张国际法优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是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属于低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 关于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在国际层面上,尤其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中,确是如此。首先,在现行国际法或国际文件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负有使本国的国内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的义务。国际法一般的原则是:一国不能以其本国国内法的某一规则或某一缺漏来对抗一项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主张。如果国家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抵触而不能遵守国际义务,则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条约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作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除非在违反有关缔约权限的国内法规定时,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