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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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该条约无效)。”此外,在国际司法上,国际法的优先地位也已确定无疑。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多个案件中也肯定了这样的原则:国家不仅应在理法上也应在司法上遵守国际法,任何国家都不能援引国内法来逃避国际法上的义务。另在1992年的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解释和适用间题案中,国际法院的沙哈布丁法官强调了这一规则:一国不能以其依照国内法作为其不遵守国际义务辩解。但是国家为了履行条约义务,不能没有在国内执行条约的立法措施,而这项执行措施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则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由各国自己决定。对于国内法官,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是有效的原则,而对一国际法机构,则相反的原则是有效的,即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然而,法律在国内对国际法的优先只是暂时性的,因为根据受害国的要求,各国在国际法上负有义务修正或者废止其所发布的违反国际法的法规。所以,通过这个程序,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原来的抵触就得到有利于国际法的解决。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现状 现实环境的变化为以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发展与自我反思提供了新的契机。尤其是对我国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国际法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带有强烈的理论性质,而且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法理学问题。 我国学者周鲠生先生提出了不同于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自然调整论”的主张,其总体上比较接近二元论。自然调整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自然协调论”实则回避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质。 我们不仅仅停留于对不同学说的具体观点与论证方法层面上的反思与批判,可以发现上述学说其实都是持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的立场,以主权国家为世界结构中的单一主体的认识来作为讨论问题的预设,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复杂关系归结为主权下的讨论,且是唯一正当的,使主权作为连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唯一纽带与核心环节。 4 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理论上的实践 与其他国家不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何,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相应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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