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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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方式,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亦相当混乱,很难从实践中对我国适用条约的方式得出定论。 4.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定位 我国确认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198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层面上,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的宪法并没有提及条约在我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而只有条约的缔结、批准和废除方面的规定。 4.2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含有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条约的规定。由此很多学者就得出了我国采用或事实上采用“纳入”模式的结论。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诸如此类的内容很大一部分都是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为出发点的。也就是说,在履行条约义务与适用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这一冲突,而不是专门为条约在我国得以直接适用所作出的规定。况且这类规定常会给人一种错觉,即我国直接适用条约的前提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条约发生冲突,这是不是就可以说,如果二者没有冲突,就适用我国法律而与条约无涉呢?虽说立法者的意图决非如此,但这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中国的法官在实践中似乎倾向于将其理解为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条件,如果这样理解,势必会造成有些条约规定无法在国内得以实现。 最后,我国还采用了大量保留方式,排除了条约某些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如在很多法律规定中都有“……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固定化语言模式。这就使得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更加复杂化。 5 结束语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应在宪法中统一规定宪法高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又高于一般国内法的地位。在适用国际法的方式上,应结合我国国情来选择合适的方式,以达到既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又最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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