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跨区(县)非农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证明被告作出行政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3、2011年6月8日的收条及原告申请跨区县就业补贴提交的论文联盟*申请材料即原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提交申请的时间及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认定原告属于劳务派遣工;
4、某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告知书一份,证明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在5日内作出其不能享受跨区县就业补贴的行政答复;
5、沪劳保就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就职(2007)15号《关于对跨区(县)非农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某府办发[2009]20号《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一条第三款、某人保[2009]1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蔡某某诉称,某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2011年6月9日的答复是对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工的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该答复。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某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2011年10月25日答复原告的告知书一份,证明该告知书中没有明确因原告是劳务派遣工就不符合跨区县就业补贴条件,而是只要提供相关材料就可以;原告是符合跨区县就业补贴条件的,某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也认为原告是符合条件的。
2、身份证号码一组,证明原告所在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这几名同事均享受跨区县就业补贴。
3、告知单及月工资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在宝山区,原告的同事拿到这两张材料并填写相应的表格,就享受跨区县就业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同等条件下原告也应该享受跨区县就业补贴。
4、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一份,证明该表格没有表明将劳务派遣工排除在外,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确认用工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填写该表格就可以享受跨区县就业补贴。
被告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