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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复案行政判决书           
行政答复案行政判决书
营业员”六个工种,不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跨区(县)就业补贴文件的规定,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丽平

书 记 员 高秀梅

人民陪审员 孙妙英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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