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复案行政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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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某县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给原告的答复并无不当,且告知内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确认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均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根据劳动合同原告是派遣工,但是其是与宝山区某镇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告知书只是告诉原告如何申请跨区县就业补贴,并不是告知其符合跨区县就业补贴的条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根据身份证号码,原告的同事均非某明户籍,其不适用某明的政策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组材料并非被告发出,且根据市县文件的规定,劳务输出公司均被排除在外;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表格为相关文件的附件,而非独立在文件之外,不能仅仅依据表格看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沪就职(2007)15号《关于对跨区(县)非农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规定,享受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某明等十个区县的偏远地区。(二)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某府办发[2009]20号《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本县劳动力跨区就业。凡实现跨区新增就业的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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