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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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完善的地方。对此,有学者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刑法应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并认为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是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加论文联盟*强对著作权保护的需要,是降低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证明难度、严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法网的需要,也是与TRIPS协定第61条的有关规定相协调的需要。 也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应当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增设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增设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将《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发行”。还有学者认为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规定首先应修改罚金刑的数额模式,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标准,对犯罪人判处销售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一定倍数或一定百分比的罚金;或者在犯罪人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难以准确计量、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模较大、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采用限额罚金制,对犯罪选择适用特定数额的罚金。其次应增设给予被侵权人以经济补偿的规定。 另外有学者认为,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应首先完善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情节的规定,主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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