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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取消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将“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权复制品数额较大”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情节,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兜底情节。
  
  (三)侵犯人身权利罪 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
  1 故意伤害罪
  本年度有学者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概念、客体、伤害后果、伤害故意和同意伤害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伤害应被解释为损害人的生理机能或使其健康状态恶化的行为;将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表述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缺陷,有必要修改为他人的“身体不受伤害或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伤害与致死的对象不同一的场合,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有重伤他人的故意未造成重伤的后果,不能以重伤未遂来处罚;无伤害的故意而殴打他人的,即便是造成了伤害后果,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与此同时,该学者还认为,经被害人同意造成其轻伤害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其重伤害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强奸罪
  强奸罪在本年度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学者对以强奸罪为代表的性犯罪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我国刑法把强奸罪的实行主体限定为男子,受害人限定为女子;将强奸中性交的概念定义为男女生殖器的媾和;对强奸引起的纠纷由国家垄断处理权。对此,该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这种设定方式及规定的侵害模式,其初衷或许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但因其没有将男女放在平等的位置,并且过分强调了性别差异,而涂抹上了男权主义的印记。立足中国现实、借鉴西方经验,改革我国现行的性犯罪立法是当务之急。
  也有学者对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要件进行了研究,认为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威胁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威胁。在强奸罪中,实际没有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不等于不存在犯罪客体,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一定不侵害强奸罪的客体,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要件。
  
  (四)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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