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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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犯及牵连犯的废除、重刑化趋向的确立、自首减刑规定的变革、假释制度的重构、性侵犯犯罪治疗及预防再犯体系的建立、责任能力中有关精神状态的用语、追诉时效制度的修订等,修正幅度为70年来最大。其中,对保安处分适用罪刑法定主义、对未成年人禁处死刑与无期徒刑以及为废除而寻求替代措施等值得学习和借鉴。但其“三振出局”制度的引进则值得检讨与批判。 也有学者对我国澳门地区“刑法”中的附加刑进行了研究,认为澳门刑法中的附加刑存在立法分散、名目繁多、各自为政的特点,《澳门刑法典》中的附加刑只有四种,但澳门地区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却种类繁多,不下数十种。这种立法破坏了刑事立法体系的科学性,违反了刑事立法的刑罚必要性原则,同时也混淆了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基本界限,为此,应当调整立法理念,强化刑法典的指导地位和指导作用,适用非刑罚化的时代潮流,删除不必要的附加刑。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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