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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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产生了许多通过网络市场进行号码交易的现象。 但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保护的财产与虚拟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把虚拟财产作为现实世界中传统的财产并由刑法按财产犯罪来规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问题。虚拟财产的物理性质是一种承载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所谓盗窃虚拟财产,无非表现为对电子数据的删除、增加、移动、修改等,其危害的是行政管理秩序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对其不能定盗窃罪,对于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五)贿赂犯罪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成为2005年12月14日起生效施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首批加入国之一。与此同时,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也进行了修订。在此背景下,本年度学者们继续加强了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关于贿赂对象的立法完善,有学者认为,将贿赂限定为财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打击各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或者由“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但不主张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也有学者主张,应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把各种不应该得到的好处都作为贿赂犯罪的对象。不论是财物还是其他财产性利益,也不论是有形的财物还是无形的其他好处,只要能够满足收受人的某种需要,都应当纳入贿赂对象范围。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完善,有学者认为,取消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符合行贿罪的本质和《公约》的相关规定,也适应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需要,只要是为了使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某种行为而给予其某种好处,就应当构成行贿罪。也有学者主张将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为“以实施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以便与《公约》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但也有学者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以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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