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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4
金等行为的界限,也与《公约》第15条规定的“以作为其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实质一致。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有学者认为,在立法模式上,在完备现有的形式刑法前提下,有必要兼采实质刑法的模式;在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完善上,应以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作为保护法益,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保留“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在刑罚设置上,罚金刑的数额应当参照非法获利数额确定,并增设资格刑种。也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应当改

变目前商业贿赂罪的二元立法模式,增设独立的商业贿赂罪,并将其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而非“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还有学者认为,商业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史上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并趋于逐步完善的过程。刑法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实属不当。这些人员构成受贿的,应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即使是国家机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关工作人员,如果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只要从事的是商业活动,有受贿行为的,同样应按照商业受贿罪论处。
  在刑法各论方面,除了以上问题,还有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中介犯罪、乞讨犯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渎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较有新意的研究。
  
  三、外向型刑法问题
  
  (一)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
  1 外国刑法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过去一般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或者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这些表述不甚准确。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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