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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行政伦理的道德意识基础           
和谐行政伦理的道德意识基础
组织成员应当具有的公平意识就是为农民贫困负责的责任意识。只有在此责任意识的指导下,才能在考虑到农民在过去的付出基础上,把政策投入、公共资源投入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向农民倾斜。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缓解以农民贫困为代表的社会公平问题。
  从行政伦理秩序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公共行政活动中涉及到的主体要素大体上划分为人的要素、自然事物要素和社会事务要素这三个大类,其中人的要素主要是指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行政组织,自然事物要素指满足人们利益需求的客观利益目标,社会事务要素指以社会大众为核心的社会利益关系状况。和谐的行政伦理秩序就是指在这三者之间建立了某种和谐、稳定的关系结构状态。相比较而言,行政组织成员的民主意识主要指向人的要素与社会事务要素之间的关系状况,科学意识主要指向人的要素与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状况,而公平意识则主要指向社会事务与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状况。只有在行政组织成员中培育起较为普遍和浓厚的民主意识、科学意识以及公平意识的道德氛围或道德规范压力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去展望一种善的行政组织行为,展望一种善治的公共行政模式,或者说和谐行政伦理秩序的理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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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爱弥尔·涂尔干.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1990.
  [3]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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