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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应有的职业关注           
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应有的职业关注
>  绩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意评价自身的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应当向专家咨询或者拒绝接受委托。同时应批判地检查绩效审计中所搜集到的证据和所作出的专业判断,防止在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中形成自满的心理或造成例行公事、思维定势的状态,要对政府工作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细微但重要的异常情况或变化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我国目前实行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在客观上形成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机构的直接依附。在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绩效审计人员容易与政府人员形成亲密的关系,充分信任被审计的政府人员。这种主观信任易淡化绩效审计人员所应持有的合理怀疑。所以绩效审计人员为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批判性的检查。绩效审计人员发现自己以前工作中的错误后应用于承认、承担,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纠正错误,防止同类错误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

 6.要求政府绩效审计人员树立为公众服务的观念
  职业界必须不断地关注公众的利益,并将其作为职业责任的本质。为公众服务这一观念指明了职业界发展的方向,也确立了审计责任的对象,将审计职业关注概念由封闭型转化为面向社会的开放型,便于树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绩效审计基本目标是实现核心效用、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绩效审计本身就是针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所以绩效审计人员树立为公共服务的价值观念尤为重要。只有将为公众服务的观念融入到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才能避免出现“审计真空”,降低审计风险,有效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促进政府部门更经济、更高效的利用公共资源。与此同时,绩效审计如果充分地满足了公众的需求,那么这也将促进绩效审计自身的发展。
  7.要求政府绩效审计人员保持“积极的”职业关注
  职业关注不仅是一个职业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西方的不成文法中,常常对什么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在法律上作出解释。如果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而造成审计失败,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职业关注产生积极的影响。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是绩效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不应该完全依赖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的约束作用。任何消极的、被动的审计行为都有可能招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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