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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从方法到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从方法到规范
的三大原则得以呈现,权利限制主要通过反态面的三大原则得以呈现。当然,从广义上来说,所谓权利提倡和权利限制,事实上也可以归并入权利行使中。依据这一创新性的观点,该书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规范层面,分别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准民事法律行为和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理论反思与重构。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涉及民事主体有没有资格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的问题,该书通过将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提倡规则下进行讨论,提出了与我国当前“三分法”(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完全不同的立场。该书认为,三分法下无行为能力制度之设计,既不能达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亦不能兼顾交易安全,其相关制度之设计,或者模糊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限,或者直接构成对无行为能力制度的否定。因此,应将无行为能力制度归并入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中,采用二分法(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模式。该模式关于撤销权制度之设计,不仅克服了三分法下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追认权之缺陷,而且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之保护更加周到,同时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恶意抗辩权以及撤销权排除的规定,亦可兼顾交易安全,较三分法为优。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该问题在我国学界至今没有专题研究,因此该书将其置于民法基本论文联盟Www.LWlm.com原则的权利行使规则下进行专门论述。该书认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取得时效制度,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学界对此矫枉过正,忽视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丧失的原因,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该书将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限制规则下予以检讨重构。该书提出了恶意失权作为取得时效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恶意失权通过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而长期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来解释取得时效中权利人失去权利的本质原因,并最终回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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