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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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据。当前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将司法确认写入专门的节中,这一制度的完善,必然对中国未来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加强法院司法确认业务机构的建设 笔者在某市某区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时,被告知,该案申请是该法院第一个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负责部门是人民调解中心,中心人员都为退休人员,甚至是从未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对法律规定和程序完全不了解,给笔者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同时因 为是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在历经3个月的层层审批之后,该案才最终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得以终结此案。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完善内部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司法确认案件,配备较为齐全和专业的人员,制定一系列相关办案规则和程序,将司法确认制度贯彻落实。 加强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关系论文联盟*,完善调解组织 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同领域的纠纷会涉及这些调解方式。如劳动纠纷调解会涉及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的民事纠纷会涉及到社区、街办、乡镇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组织。这些组织在纠纷调解中充当主体的角色,大部分纠纷都是由这些组织进行调解结案的,但这些组织及人员大都是由基层群众和干部组成的,很少或者没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调解员,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缺乏了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问题,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作为启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基层组织及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确认流程,为此,笔者建议,作为司法确认的两个基本组织单位的调解组织和法院,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由调解组织及时将纠纷调解情况反馈给法院,法院组织人员力量对调解组织进行相关法律培训,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和衔接,从而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贯彻。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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