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视角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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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而金融监管突出业务性风险。政府金融审计应当保持超然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检查、专项调查、风险评价等功能,从国家宏观层面出发,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审核和预警为核心工作,通过开展延伸审计,重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表现、风险形成、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预警,发挥宏观监督的作用。金融监管则应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具体业务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指导性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管理。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重新整合了金融监管机构现有职责,切实发挥了行业管理和常规风险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管。此外,该框架建立健全了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了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宏观监管框架中独立性、综合性监督优势,并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系统性风险审计和对监管机构绩效进行再监督,促进各金融机构和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加有效地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职责。 主要参考文献: [1]审办发〔2008〕72号,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S].审计署办公厅,2008. [2]贺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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