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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随着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不损害后代人发展的需要,政府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发展战略的改变,经济法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与民法、合同法等私法不同,它们的基本规范不随经济形势的变动而变动,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保持稳定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产物,经济情势变了,法律必须随之而变,经济法学界也不必为我们没有固定的学术成果而苦恼,经济法如果长期不变,这恰恰表明经济法没有发展,经济法的日新月异,是其应然之态。根据新的社会经济情势,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确定为:适度干预原则、生态本位原则、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如同鸟之双翼,缺一不可。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千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30年代罗斯福新政,二战后欧洲经济的复兴等。在国际范围内,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会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伸展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以使其健康发展。但干预并不是随心所欲,必须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适度干预。干预过多,经济没有活力,干预过少,又无法避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了适度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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