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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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这一思想反映在上层建筑就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生态为本位的经济法所要保障的就是可持续发展中的一部分——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规制法为代表),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有计划、有组织、有理性的宏观调控法为核心),最终都是为了从宏观上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将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使国家对经济干预是为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为了应付各种危机,频频出现短期行为,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防止出现美国式的金融危机。 21世纪伊始,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际通行的可持续发展观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崭新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长到强调经济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最后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入类对自身发展思考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体现。综上所述,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目的性原则,而“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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