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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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更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传统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无论其发展观、效益和效率观、公平观、安全观、秩序观等都是以现实社会为参照物,它的法律范畴只包括当代人的行为和关系,以当代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
宿,侧重于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忽略了对于未来社会、未来人类利益及对宏观经济发展模式站在生态学方面的考虑,这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局限及在环境时代所体现出的缺陷。“现在的体制是浮士德式的交易一一以长远悲剧的代价来换取近期利益。有理由相信,这种短期利益确实是非常短的。”“”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经济法必须完成由社会本位向生态奉位的变革,通过以生态本位为法律观念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调节立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兼顾与协调。在如何对待发展问题上,应摈弃以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非持续发展模式,协调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效益、效率观,实行包括环境成本在内的资源核算制度;在对待公平问题上,不仅仅局限于维护当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分配公平,更应将代际公平和人与自然的公平也纳入到公平的范畴中;在经济安全问题上,不仅应注重保障交易安全、财产安全,亦应注重保障环境安全、生态安全;在维持经济生产和经济生活秩序的同时,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维持好自然秩序。生态本位并不是社会本位的对立物,而是社会本位的延伸和升华。因为生态本位与社会本位有着相同的目的:确保人类的根本利益。生态本位“仍然是以人类作为价值主体,不承认环境(或自然)作为价值主体,它只能作为价值客体,它的本质是把价值主体及其对应的客体较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远远扩大了”。在环境时代只有逐渐变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为生态本位,才能更好地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三大危机全面激化。这三大危机是自然资源持续耗竭,生存环境日益恶化,贫富分化不断加剧。为化解这些危机,解决人类发展的困境,人们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等各个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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