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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dquo; 晋灼可能适当参照了如淳注。那么,晋灼在探讨汉初期黄金和钱的比价时应该也能够引证前述如淳注。而且假如晋朝还残留着如淳注以外关于汉初经济情况的可靠史料,晋灼应该以其为典据而不是《食货志下》。这是因为,作为论证方法,以王莽时期的币制的文章为典据复原汉初的币制并不是很妥当的。然而晋灼却优先采用了《食货志下》的内容。即晋灼没有将如淳注中对汉初发生的事的叙述视作是足以揭示汉初币制的可靠史料。这意味着除了前述《食货志下》以外,晋朝已经很可能没有可以证明存在“黄金1斤=1万钱”这一比价的可靠论据了。 对此,金少英很早就推测前述《食货志下》中的记述便是“黄金1斤=1万钱”说的发端。 对该假说金少英并未提供论据。不过,分析至此,此说该是最接近的。那么要对新朝以前的黄金和钱的比价进行考证,必须姑且假定可以从文献的记载中断定新朝存在“黄金1斤=1万钱”的比价,以此向前追溯来类推两者在汉初的比价。
  那么,我们先研究一下西汉后期黄金和钱的比价发现,《汉书》卷99《王莽传上》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年)条载:“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 根据该句,劳干主张在王莽的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的六年前“黄金二万斤=钱二万万”亦即“黄金一斤=一万钱”这一比价就已经成立 。另外藤田高夫也表示,《居延新简》载:
   期会。皆坐辨其宫事不辨。论罚金各四两直二千五百(EPT57:1)。
  《居延旧简》载:
   □□□□当罚金二千五
   □□□亡人罚金五千(231.115A.B)
  二者分别可能是“罚金四两直二千五百”和“罚金八两直五千”的省略形式,所以藤田高夫主张在西汉后期该比价就已经存在。 劳氏所举的前述《王莽传》的内容,似乎确实可支持平帝时期就存在该比价的看法。另外由于前述《居延旧简》与包含“建武(光武帝时期)”纪年的简几乎是在同一场所出土的,而前述《居延新简》与包含“本始(宣帝时期)”——“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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