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主体间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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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 业主委员会一居委会一物业管理公司 随着住房产权的个人化、多样化,特别是当前的城市社区存在的商品房、售后公房、公房三种不同的物业结构,经济领域的具有纯利益性质的社区服务便显得尤为重要。物业管理公司是受聘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小区物业的专业性市场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代表某辖区内全体业主(即物业所有人)对涉及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施管理的自治性组织。一般而言,在社区治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的机构,它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而居委会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者和保障监督者。从规范的意义上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完全契约关系下是地位平等的工作合作关系,两者通过双向的市场选择,依靠委托合同,形成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只不过业主委员会是决策者,物业管理公司是雇员。然而,从经验的发展来看,两者的关系则主要表现为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的相互关系。这种关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系的特点主要是:第一,物业的委托人是一个企业或一个机构,不是一个由许多业主依法组织起来的群众自治组织。第二,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子公司是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直接组织产生出来的,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多受到母公司的监督和制约。第三,物业管理权的取得是通过单方授权产生的,不是市场竞争。产生这种不完全的契约关系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从物业公司的产生途径来看,我国的物业公司要么是由原国有房产部门直接转制而来,要么是由开发商自己组建。第二,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缘由来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斗争的产物。第三,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时间来看,它比物业公司的产生要晚。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是处于政治系统之外的单纯利益性组织,两者之间稳定的调控平衡还需要借助于其他组织的力量。目前普遍的实践经验是: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居委会的管理体系。居委会一方面成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者,另一方面成为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公司服务的监督者。基于协调关系,居委会不仅拉近了自身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距离,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为居委会自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而且拉近了自身与物业公司的距离,从而与物业公司形成合作互助的关系。基于保障和监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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