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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1           
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1
成员有义务保证通信路径的畅通,以保障与获取信息相关的各种权利的实现[2]。从欧盟的规定分析,信息自由是以不限制或尽可能少限制为前提的,否则,《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1)人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上述自由的行使既然带有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式、条件、限制或惩处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所需要的约束。”和《信息与表达自由宣言》确定和承诺的信息自由难以实现。但作为自由,体现为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体论的法理,权利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信息自由作为自由的权利,必须受一定的限制,在权利类别上不得侵犯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得危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另外信息自由依托的网络科技和网络基础设施,是信息自由的物质基础,依法界定网络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在技术和法律上控制和限制信息自由,限制滥用信息自由的侵权行为,维护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
  现代法学刘素华: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二)信息自由的内容
   今天的网络技术,已经改变了信息传统传输模式“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而发展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形式。在传统媒介下,一般同时只能是一人对一人的传递信息,如打电话、通讯等,或一人对多人发布信息,如报纸、书刊的发行,演讲等。权利和自由的指向对象和空间都是有限的,而在今天的互联网上,一对一的网络聊天、一对多的网络论坛发言——博客、微博、多人对一人的网络群聊、多人对多人的信息交换——大众论坛等形式,同时发布信息已成为可能。这些新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论文联盟http://*nic.net.cn/dtygg/dtgg/201201/t20120116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信息传播权的扩大和发展空前腾飞。在互联网上的每个节点上,每个网民都是出版商、编辑、记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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