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法务会计教育现状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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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是会计学、调查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将会计知识与调查技术应用于法律问题的确定与解决之中,并将会计作为工具以识别并开发证据的科学”[5]。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GAAS)早已关注公司欺诈可能导致的重大财务报表误述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在推定公司各级管理层存在不诚实之可能性时所采取的一些重要审计程序,如实质性测试与审计证据收集,本身便具有法务性质。但是,准则仍建议审计师“通过指派或聘请法务专家来应对已经发现的由欺诈引起的重大误述风险”[6],毕竟,“审计师的职责仅在于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错误或欺诈引起的重大误述作出‘合理保证’(reasonable assurance),而非发现所有形式的公司欺诈与违法行为;审计师既未经过专门训练,亦不具备广泛经验,不足以单独从事欺诈检验与法务会计调查的任务” [3]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与“欺诈检验”(fraud examination)经常替换使用,但在技术层面上二者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包括任何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如离婚、破产案)所做的会计工作,而欺诈检验针对的是已发现的欺诈,经常被视为法务会计的一项具体内容。。然而,在商业活动复杂性加剧、交易范围日益拓展的背景下,频繁曝光的公司欺诈丑闻及其深重的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审计师与公司欺诈案件联系的紧密度(如安然财务舞弊与百年会计老店安达信倒闭),使公众对审计目标的预期与审计行业自身对所背负职责界定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监管层于乱世中频繁抛掷的重典亦令审计师应接不暇 关于公司欺诈的重大经济后果,美国注册欺诈检验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曾作统计:2002年,就ACFE调查的663个欺诈案件,损失金额达70亿美元;2006年,美国公司因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估计为6520亿美元。由于并非所有欺诈案件均会被发现,也并非所有已发现的欺诈均会进行报道,任何关于欺诈的统计数字只能估计。。腹背受压的会计行业逐渐意识到,公司欺诈(尤其在财务领域)是会计职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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