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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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其中,虽有个别律条规定了行政制裁方式,但都只是刑事附带行政制裁而已,不单 独使用这些制裁方式。比如,“除名”、“免官”和“免所居官”等条所规定的除名、免官 和免所居官的制裁方式都是如此。在《名例律》后的11个律中,规定了类似于刑法分则的内 容,其律条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构成。其中,虽有少数律条中有民事制裁方式的内 容,但都是刑事附带民事制裁,不单独使用这些制裁方式。比如,《唐律疏议•厩库》“官 私畜毁食官私物”条规定:“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 偿所减价;畜主备所毁。”这里的刑罚是“减故杀伤三等”即为“杖九十”;这里的“偿所 减价”属于民事制裁方式的赔偿,但只是附带“杖九十”而已。另外,虽有个别律 条中没有法定刑部分的内容,但都是对相关律条的补充,不影响唐律是刑法典的性质。比如 ,《唐律疏议•贼盗》“缘坐非同居”条的内容就是如此。编辑:www.ybask.Com 。 此条规定:“诸缘坐非同居者, 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若女许嫁已定 ,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 其身。”此律条并无法定刑的内容,可却是对前一条“谋反大逆”条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其 缘坐的范围。 唐律是刑法典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广泛的调整范围,而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只调整某 种社会关系,调整的范围比较狭窄,刑法则否然。它是保障法,具有保障其他部门法实施的 功能。当一个行为严重违犯了部门法而达到犯罪程度的时候,刑法即发挥作用,用严厉的刑 罚进行处罚,确保这一部门法的适用。刑法要保障所有部门法的适用,也就要调整它们所要 调整的所有范围,其调整范围也就非常广泛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这样,唐律就可把 唐朝一些比较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作出规定。这种规定一旦被 归入了刑法的范畴,便具有了刑法的特征,其制裁部分的内容也以刑罚为主,这种刑事司法 制度变成了一种刑法化的刑事司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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