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反思与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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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事业型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建专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全省的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等工作。对养护、收费、服务和开发等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领导,每条道路的收费、养护、服务和开发等工作则实行一路一公司的企业化经营。 二、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 现今我国还没有一套适用于高速公路的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虽然出台《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进行了规定,但未对高速公路做出具体的规范,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公路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又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造成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上权责关系不清。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受到行政法的局限,不能对破坏、盗窃公路设施侵犯路产路权等现象进行有效控制。此外,目前我国大量的高速公路路段由企业来负责经营管理,在高速公路管理者执行行政职责与使用着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法律关系。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高速公路目标不明确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自行摸索高速公路的经营路子,运作程序和方式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整理:WWW.YbAsk.COM 。 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目的认识不明确和调控手段不得力,高速公路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有愈加发展的趋势,不断调整收费标准和过高收费加重使用者的负担,及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渐见端倪。 (三)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能被割裂 现实中的高速公路管理缺乏统一的体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安全部门各管一摊,将交通安全管理从中割裂出来,有公安部门行使这一职能使彼此职责不清,机构重复设置、多头管理也比较突出,给高速运行的高速公路埋下了隐患,造成了高速公路的低效运行。 (四)高速公路内部管理机制缺乏活力 目前,大部分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收入上缴财政,管理经费由行政主管下拨,使得企业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和利益主体。 (五)路政管路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行为间的矛盾 有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在行政规格上与省际交通主管部门处于同等地位,直接导致交通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主体之间定位不清、关系不明,使交通主观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能受到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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