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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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已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三十年有余。三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检察机关的 性质、定位及权能配置等重要问题却仍有不甚明朗之处。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对现行检察制度予以准确定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是立足 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之上的,是一种实然的分析,而非应然的推论。一、检察权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叫做“attorney”或“prosecutor”,直译为“律师”或是“控诉人”,其词源本意为代理或代理权。这样的称谓很好的揭示了检察官作为政府 专职律师的本质,也使得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十分清晰明了。而我国的检察权,从其内部权力的配置来看,是一种包括了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等内容的复合型权力,直接 导致了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清。编辑:www.ybask.Com 。
我国检察权的内部架构由诉讼权能和监督权能两方面组成: 诉讼权能的内容包括公诉权和自侦权,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公诉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据以代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控诉的权力,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自侦权则 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时必要附加职能,也是诉讼权能之一: 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具体所承担的监督权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 活动的监督;(二)在审判阶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审判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提起抗诉;(三)在执行阶段对 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二、检察权的特征 检察权复合型的权利构成使得其在不同状态下,既具有行政性的特征,又具有司法性的特征。(一)行政性 笔者认为检察权确实具有行政权的一些特征,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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