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上访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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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上访制度的思考
上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通常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为上访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可向上级政府机关提出对政府的意见,官员失职、渎职和侵害权利问题、批评、检举或投诉,或所有侵害到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而第四十一条亦规定,任何人不得报复、打击压制或逼害信访人,保留信访人提出意见的权利。信访条例第十条亦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编辑:www.ybask.Com 。 若信访人不服结果,也可以向其再上一级的政府机关提出,如果该政府机关认为合理,即可接受。 在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又颁布了新的《上访条例》。新的上访条例规定,上访人有权面见机关负责人,并可凭证查问上访的处理情况。同时,上访工作会纳入公务员体系,并会对渎职和打压上访者的官员进行处分。 上访是公民通过来信来访向社会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 然而,由于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参与渠道的阻塞,当前我国出现了大量上访和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 在中国,由于人治现象非常突出,信访没有一定的途径,所以也就没有特定的管理制度,很容易出现官僚作风,甚至恐吓、殴打信访人。不少学者对中国目前的上访制度评论不一,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而政府的权力存在严重分散,中央政府最多只能管理到县级的事务,地方官员却拥有更多权力。这样便使不少官员有了“山高皇帝远”的心理,让他们有了渎职的机会。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普通的公民,上面就有乡(镇)、县、市、省四级政府,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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