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的中国检察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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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中国检察制度探析
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意,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经过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发展,宪政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体系,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家的固有差异呈现出具体操作上的多样性。我国从清末变法以来,经过反复摸索和实践检验,发展出了自己的宪政理论,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检察制度便是中国宪政理论体系下的基本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从中国现有的宪政制度出发来论证检察制度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另一种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等宪政理论与制度出发来质疑中国检察权的属性、检察制度的必要性等。那么,在中国现有的宪政制度和西方宪政理论与制度之间有没有相通的地方呢?如何通过检察制度的设计来达到现代宪政理论所追求的价值呢?将中国现有的宪政制度作为研究的初始点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历史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必然解释其合理性,其背后蕴藏的深层次的、符合事物规律的理论抽象或许才是我们在现有宪政理论框架下解决目前一些困境的研究基点。编辑:www.ybask.Com 。 本文试图既立足于中国现有宪政制度,又努力从反映现代政治制度基本规律的宪政理论的角度,思考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今后的发展进路,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基础 现代宪政理论可以归纳为宪法至上、权力限制、权利保护等几个方面,“三权分立”是体现这些宪政理念的最基本设计之一。在根本意义上讲,“三权分立”的实质不在“分立”而在“制衡”,即分权制衡的侧重点在制衡。分权是为了制衡,是达到制衡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制衡则是为了限制权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这是人们目前为止所能设计出来的制约权力的最为完美的机制之一。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理想的设计并不是丝毫不差地照搬到每一个现代宪政国家。“英国立法和行政之间分立原则体现得极为有限,甚至在形式上还带有一些议行合一的色彩。而法国职能分化的前提预设是总统的绝对权威。”\[1\]这体现出规律与规律的表现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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